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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地籍清理前言 |
|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、組合、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,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,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,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。內政部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,爰制定「地籍清理條例」,經總統於96年3年21公佈,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。另為利各機關辦理地籍清理作業,內政部訂定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」,將應清理之14類土地建物,自97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分年分類清理。 民眾如有上述土地或建物登記問題,應於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,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,以確保自身權益。 |